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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化市河西市场实施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试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构建“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公开评税、委托代征”的社会化个体税收管理体系,进一步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深入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法的遵从度,经怀化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河西市场实施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2013年9月开始前期工作,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实施范围:河西商贸城、河西家电城、河西百货城、河西建材市场、武陵城建材广场、金都陶瓷城、西南陶瓷城、河西粮油市场、五金水暖机电市场、河西农副产品市场、河西汽配城、河西灯饰城、河西五金型材市场、德天家具广场、河西小商品市场等专业市场经营户及临街面经营户。

  三、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对河西市场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户登记基本信息,造具清册。

  2.集中评税定税:怀化市河西市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评税定税委员会召开公开评税定税会议,对核定税额进行集中评议。对当前核定税额需重新调整的,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依法调整,形成评议后的定税清册,张榜公布。评税定税过程由怀化市河西市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3.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将公示后的定税清册移交受托代征单位。

  4.正式实施:由受托代征单位按评定标准征收税款。

  四、相关要求

  1.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纳税人要理解、配合和支持,依法诚信纳税。

  2.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应主动到经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

  3.起征点(月销售额20000元)以上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等于或低于核定的月销售额,实行以缴代报;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高于核定的月销售额,则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起征点以下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低于起征点标准的,不需按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等于或高于起征点标准的,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4.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对偷税、抗税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怀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13日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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