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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决定》(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较大,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具体而言,对于普通群众,一般按照二至三倍征收;对于下列情节严重的违法多生育人员,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的办法。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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