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湖南省人口计生委驻粤联络站(广州、深圳、东莞)。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婚和已婚育龄妇女在省内流动的,户籍地、婚入地及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可办理。
三、办证条件:户口在本省或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四、办证程序:
(一)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在发证机关指导下填写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2)在驻粤联络站申请办证时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在所辖区域内居住以及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
(二)湖南籍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驻粤联络站)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驻粤联络站)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驻粤联络站)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
(三)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办证机关应予以办理。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发证对象,未签发婚育证明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对象。
编辑:申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