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鹤城区分站5月11日讯(通讯员 王瑛)5月11日,城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张某,询问其女儿恢复状况,得知其女儿身体已经恢复正常,张某对司法所的工作表示感谢。
经查,2018年5月6日14时许,张某女儿熊某(10岁)在某广场购完学习资料后,途经一营业厅门口时,一块铝合金包边的广告牌被大风刮落,砸到其头顶部,熊某当场吓懵大哭不止。该广场物管得知情况后,将熊某带进该营业厅休息安抚,张某得知情况赶到现场。营业厅负责人表示掉落广告牌已悬挂一年多时间,掉下砸落是天气原因造成的,熊某无明显外伤,负责人遂赔礼道歉,张某带女儿回家。当日下午熊某因伤身体不适,出现头晕、头痛状况,张某来不及多想带熊某前往医院治疗。经检查熊某头部无骨折情况,头皮有肿块,伴轻微脑震荡。5月7日熊某因伤不能上学在家休养,张某因此与营业厅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申请到城中司法所调解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张某认为女儿是在正常行走遭到伤害,招牌是营业厅的,其应当赔偿;营业厅负责人表示昨天双方已经有过协商,张某表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且广告牌系广告公司制作、安装,不是营业厅人为造成,不愿赔偿。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营业厅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广告牌的坠落导致熊某受伤这一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其与广告公司有其他约定,可以要求广告公司共同承担。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司法所工作人员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经调解该营业厅自愿赔偿熊某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并当场对协议进行了履行,纠纷得以圆满调处。
编辑:申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