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黄岩旅游区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级保险监管部门、扶贫部门和保险机构按照人民银行、保监会、扶贫办等7部门《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履行扶贫开发社会责任,全面加强和提升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能力,积极探索和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根据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为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全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保险期限:
壹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三、投保险种及保险责任: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涵盖意外身故、意外致残、意外住院三项保险责任。
四、保险费缴纳
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扶贫配套资金中解决。
五、理赔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由被保险人、乡镇(街道、黄岩旅游区管理处)、区扶贫办通知投保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及时查勘并通知被保险人收集理赔资料,在接到齐备的理赔资料后,投保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好赔案,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款,投保保险公司每月应向区扶贫办报送理赔情况汇总表。
六、相关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黄岩旅游区管理处要做好政策宣传,把区委区政府对贫困人口的关心和参加保险的意义宣传到村到户,让每位贫困人口清楚参保后的权利和义务。并负责做好辖区内参保人员信息上报、承保后的理赔服务工作。
附件:《鹤城区扶贫保险统保协议》
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 怀化市鹤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 6 月 14 日



附件:《鹤城区扶贫保险统保协议》
鹤城区扶贫保险统保协议
甲方:鹤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城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文件精神,为防范贫困家庭在脱贫路上因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返贫、更贫的事件发生。切实减轻和化解贫困家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贫困家庭保障水平,甲、乙双方按照“政府统筹,财政出资,市场运作,百姓受益”的模式,就扶贫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保险人: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具体被保险人以甲方提供的花名册为准。
二、保险期限:壹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24时止。
三、投保方式: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由甲方统一投保并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
四、投保险种:
1、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五、保险范围:
(一)保险金额
涵盖意外身故、意外致残、意外住院三项保险责任。具体如下:
1、在保险期内因意外身故可赔付30000元(65周岁以下[含])/15000元(65周岁以上)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金;
2、在保险期内因普通意外致残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表》有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给付30000元(65周岁以下[含])/15000元(65周岁以上)保险金;
3、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4天以上(含)每天补助60元/天,最高给付以90天为限。
指定医院:怀化市第一、二、三、五人民医院[原铁路医院]、中医院、五三五医院、鹤城区人民医院以及外市所有中国人寿指定的医院。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4)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六、保险费:
采取全区统保的形式,每人保险费30元,共 16164人,乙方按肆拾捌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484920元)向甲方收取年保险费。
七、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
保险费采取一次性支付,即甲方在协议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帐给乙方。
八、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保险公司(特殊情况协商处理),并收集理赔所需相关资料进行索赔,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查勘。
九、理赔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由被保险人、乡镇、区扶贫办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查勘并通知被保险人收集理赔资料,在接到齐备的理赔资料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好赔案,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款,乙方每月向区扶贫办报送理赔情况汇总表。
十、申请保险金所需资料:
1、意外住院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表”;(2)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3)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4)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意外残疾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表”;(2)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3)医院的出院小结、诊断书;(4)残疾鉴定证明书;(5)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意外身故应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表”;(2)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3)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公安部门户口销户证明。
参保扶贫人员出院后,应在出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索赔申请。
十一、协商及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怀化分会)仲裁。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财政局执一份作为区级财政拔付保险费之凭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怀化市鹤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城支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保费收入帐号和服务联系方式
开户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开户行:农行怀化分行营业部
帐号:18816101040003576
联系人:吴沅蓉 13517459853
中国人寿服务热线:95519
编辑:申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