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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怀化市鹤城区委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鹤发〔2015〕4号)和《中共怀化市鹤城区委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鹤发〔2015〕5号)精神,设立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增加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划入原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2.将原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鹤城区财政局机关。

  3.将原区乡镇财政管理局、区国库集中支付局、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和湖南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财政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区财政局。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全区社会金融服务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区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代政府起草财政、财务、会议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三)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参与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七)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区级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区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全省会计行政法规规章。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十五)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参与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区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十七)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财政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议案提案办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接待、车辆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股(加挂区津贴补贴工作办公室)。研究国家、省、市、区宏观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财政经济信息,为加强改进财政管理提供咨询和参考;围绕财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政策课题研究;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编制全区中长期财政规划;及时反映财政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承担物价、移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按规定承担彩票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有关工作;参与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调整方案的设计;制定津贴补贴规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区属单位津贴补贴及奖励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测算工资调整对全区财政支出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三)政策法规股(加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负责全区财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税政管理和税政调研工作,分析反馈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区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四)预算股。研究制定地方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基金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总指标,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管理区级预备费;承担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办理区级财政年终结算事宜;承担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承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

  (五)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承担区本级有关会议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政法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六)教科文股。承担教育、科技、文化、文物、广播、体育、计生、档案、科协、知识产权、文联、地方志、社科联、地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财务管理政策;组织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区本级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经济建设股。承担交通运输、发改、住建、城区管理、粮食等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分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本级城建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制定交通运输、环保、粮食等部门基本建设(国债资金)、政策性补贴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相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农业股。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畜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考意见;研究拟订财政支农和财政扶贫政策制度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防灾资金。

  (九)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及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区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

  (十)企业股。承担经济和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区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建议;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企业亏损补贴;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负责有关区属企业财务监管。

  (十一)对外经济贸易股。承担商务、旅游、外事侨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商务、旅游、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审核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购汇人民币限额。

  (十二)金融与债务股(加挂融资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类企业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参与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区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承担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部门预算工作,参与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管;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参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涉农等政策保险的相关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私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区公私合作工作。

  (十三)资产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区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监管等制度和办法;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事项;拟定资产清查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绩效评价股。研究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区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信息库,研究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为制定财政政策和分配财政资金提供依据。

  (十五)会计股。负责全区会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指导管理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联系会计学术学会等工作。

  (十六)国库股。负责区级财政收入的组织协调;负责汇总编制全区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测财政收支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区级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国库资金,办理区级预算缴、拨款;办理预算内外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算、划拨;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度推进和完善国库改革相关制度、办法;审批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负责审计部门审计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情况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区级财政的银行账户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

  (十七)监督检查股。负责全区财政监督检查;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和办法,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工作关系,研究拟订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或措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财政局内各股室、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全区财政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十八)社区财务管理股。负责社区财务收支管理、监督与指导;负责社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社区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监督各项专用资金的用途。

  (十九)地方金融风险管理股(加挂鹤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等非贷款类放贷组织;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承担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协调指导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协调指导打击地方金融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组织开展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配及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财政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

  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区国库集中支付局更名为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区乡镇财政管理局更名为区乡镇财政服务中心,以上两个单位和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仍为区财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湖南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财政分局更名为湖南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财政服务中心,为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撤销原鹤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乡镇街道财政所行政编制33名,事业编制3名。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有关转贷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发展规则、计划、产业政策在我区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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