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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15家医疗机构未按时进行校验,现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医疗机构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单

  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局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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