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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禁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禁火期内,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焚烧垃圾、土灰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以及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禁火区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火灾重点隐患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巡查,杜绝一切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如发现林区起火的,应立即组织防火队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扑灭,并及时报告防火指挥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0745—2280807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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