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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怀化市鹤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

  关于印发《鹤城区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鹤城区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暂行)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怀化市鹤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怀 化 市 鹤 城 区 监 察 局

  2011年1月18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处分规定 通知

        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区委、区政府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计生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200份)

 

  鹤城区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律法规行为的处分(暂行)规定

  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有力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组织关系或行政关系在鹤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干部违反本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适应本规定。户口在鹤城,但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不在鹤城的,违反本规定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党纪处分,分别是指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所指的行政处分分别是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所指的组织处理是指: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反省、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第三条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含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不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依法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聘用人员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党纪处分外,予以辞退。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一)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生证明,进行与违法生育有关的假医学鉴定、出具假医学证明的;

  (二)组织、唆使他人或参与围攻、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四)纵容、支持、默许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和政策规定,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

  (五)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第五条 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贪污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案不结可以罚代生的;

  (六)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作风懈怠,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育龄人员疏于监管,导致本单位或本辖区出现违法生育,在本年度考核或季度检查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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