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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红星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学生受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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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近日鹤城区红星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21年4月16日下课时,三名小学生在校园内意外相撞导致其中一名学生后脑勺线性骨折,第一时间入住中医院,2021年7月16日,该名学生出院,共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该费用由另外两名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垫付。出院后,受伤学生监护人与另外两名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就赔偿具体事宜进行协商,红星司法所作为中间方对该起纠纷进行调解。

7月19日,红星司法所立足法律,尊重人情、事理,以事实为依据,以三方真实意愿为基础,促成该起纠纷的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对受伤学生的住院费用、出院后赔偿以及事后责任等方面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另外两名学生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对受伤学生进行治疗和治疗后赔偿。

近期天气炎热,脾气容易暴躁,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在不可预期的意外发生时,保持冷静、理智,共同把问题处理好。

来源:鹤城融媒

作者:鹤城区司法局 石沁玉 黄兴

编辑:滕靖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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