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区:鹤城辖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内从事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焚烧垃圾、土灰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以及携带火种、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做好灭火工作;
(八)各乡镇及相关街道对辖区火灾重点隐患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实行专人巡查,杜绝一切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若发现林区起火的,应立即组织防火队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扑灭,并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联系电话:森林火警,12119;区防火办,0745-2280807;鹤城森林公安分局,0745-2289119)。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
来源:鹤城融媒
作者: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张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