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力、杨某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力、杨某芳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被告人郑某力多次贩卖毒品净重10克以上,被告人杨某芳贩卖毒品不满10克,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而被告人郑某力曾因故意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涉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审理、宣判当日,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社区干部等60余人到场旁听。(记者 王艾琪 通讯员 何艳)
来源:鹤城融媒
作者:王艾琪 何艳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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