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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司法所调解一起奥迪新车受损赔偿纠纷

  红网鹤城9月22日讯(通讯员 王瑛)9月20日,车主李某遇到件糟心事,他的奥迪新车行驶仅仅1000公里,便被飞来横祸糟蹋的遍体鳞伤,肇事人还推卸责任,万般无奈下上门寻求司法调解。

  城南司法所接到情况反映后,到现场调查事发经过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经查,9月20日12时左右,李某驾驶本人十多天前买的奥迪车,在舞水三桥附近因堵车慢速行驶时,突然被一辆吊车的吊臂及铁钩缓慢掠过,李某迅速将车辆移放路边,发现车子前窗玻璃、引擎盖、天窗、左侧车身被大面积剐蹭,前左车灯灯罩炸裂,才发现是一辆吊车操作失误导致的。吊车驾驶人陈某以每小时100元报酬受雇于成某,成某是路边建筑工地负责人,当时陈某是在为工地下水泥下水管道,吊臂在操作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现场未安排人指挥,李某当时吓出一身冷汗,如果是吊臂上还挂着下水管道的话,那必将是车毁人亡。雇工方成某认为驾驶员陈某操作导致李某车辆损失,理应由其本人赔偿;陈某认为其只提供车辆和技术完成工作任务,是成某不安排人现场指挥,吊车操作时常有视区盲点,成某应该赔偿;李某见状心升愤恨,其车保险合同尚未启动赔偿程序,且此次受损非交通事故造成,见双方推诿情绪难以控制。

  此次纠纷赔偿方显然是雇工方成某和驾驶人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该部法律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进行追偿。”陈某作为执证上岗的吊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违反规定,是应当进行赔偿的。李某在听说调解人员法律宣传后,立即开口要求赔偿修理费、因修车导致的租车或乘车费用以及新车折损费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但是赔偿方则认为修车费应该不会超过一万元,新车折损费不愿赔偿。在赔偿总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工作人员随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修理店,询问了所有损害维修款额,对新车折损费问题建议李某到物价部门申请鉴定,如不愿申请可以连同其他损失自愿与赔偿方进行协商。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成某和驾驶人陈某当场支付了李某的各项损失赔偿款,李某将车辆自行开往维修点进行维修,纠纷得以圆满调处。

作者:hcnews001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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