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鹤城5月8日讯 5月7日,岳麓欧城某建设公司来到鹤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热情洋溢地向城南司法所赠送锦旗,以表示对司法所快速调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维护辖区企业合法权益的感谢之情。
5月3日,城南司法所接到辖区企业联系点岳麓欧城项目部情况反映称:现有30余名工伤员工亲属在工程主要通道处,阻止进出工程车辆通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收到信息后,司法所所长潘存军和人民调解员江勇赶忙到达现场,简要问询纠纷情况后,以最快速度劝解家属离开工地,组织纠纷双方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经查:谌某,男,44岁,在岳麓欧城项目从事刮双飞粉工作一年多时间,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约为3000元,2015年3月23日10时左右其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2米多高处摔下受伤,入住怀化市中医院,经诊断为右胸三处骨折、右肾挫裂伤,医院予以保守治疗,4月19日伤情好转后出院,4月21日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谌某本人虽与项目部多次协商,但由于双方争议太大,谌某又急于回老家休养,家属遂来建筑工地讨要说法。
处理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很重要,调解人员厘清了各中关键。该项目发包方将建筑施工发包给了有合法建筑资质的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部分由该承建单位发包给某有用工资质的劳务公司,谢某作为工头承包双飞粉业务,组织谌某等人进行建筑施工。因多方推诿,谌某受伤后其医疗费都由其个人垫付,担心赔偿无果,遂提出了一次性赔偿20万的要求。谢某认为谌某虽是其组织的施工人员,但他是小老板没有那么大赔偿能力,劳务公司认为谌某工资是谢某发放,谢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谌某则认为其虽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长期从工地获取工资,工地项目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纠纷系典型的工伤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谌某受雇于谢某,其所受伤害应当由有用工资质的劳务公司与承包经营人谢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主体确定,但伤者的要求是否合法呢?《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相应的伤残赔偿等级有明确规定,九级伤残有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计本人25个月平均工资,另用人单位还应当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费、护理费等。调解人员将以上法律法规予以宣传后,谌某当即表示愿意放弃过高赔偿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接受调解。
但是新问题又出现了,谢某及劳务公司无力承担相关赔偿费用。调解人员立即询问劳务合同发包方四川某建筑公司,他们为劳动者在劳动部门办理了劳动工伤保险,但是要走劳动仲裁程序耗时不说,工伤保险待遇并未按照伤者实际工资收入予以投保,劳动部门可得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差距,如果其作为赔偿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担心混淆责任承担。伤者听说以上情况后,情绪再次爆发,觉得自身权益保护要走这么多程序和门槛,既然亲属采取过激方式参与维权违法,他自己本人将不惜代价要力争到底。
调解人员及时安抚伤者及家属情绪,多次与四川建筑公司、劳务公司、谢某进行沟通,要求各方体谅伤者立即得到赔偿的心情,积极协商一次性解决方案。经过多轮沟通,在明确法律关系、责任承担的情况下,四川建筑公司愿意采取伤者配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赔偿程序,并由其先行垫付该部分现金调解方案,剩余赔偿款部分由谢某与劳务公司共同筹资,保证赔偿金一次性到位。
调解工作持续几小时过程中,建筑工地保持着正常运转,纠纷双方情绪一直稳控,当伤者谌某见到调解人员召集谢某、劳务公司负责人签订了书面协议、赔偿款到位后,禁不住连声道谢,并一再表示积极配合四川公司工伤赔偿程序办理。经调解劳务公司与谢某共同赔偿谌某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总计人民币8.1万元。
城南司法所为劳动者依法维权,项目部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法律地位得到准确定位、其施工秩序依法得到维护,谢某及劳务公司能认清并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是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最圆满的结果。城南司法所在遇到关系复杂的纠纷时,能准确把脉、巧妙利用各方关系、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不让矛盾出“所门”, 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编辑:申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