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专项检查中,发现一装修工程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一酒店一楼大厅在进行装修,施工人员正在操作电焊焊接钢结构框架,现场火星四射,仅用喷绘广告布进行了分隔,未对动火区域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作业现场也未配置灭火器材,违反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经核查,该电焊作业人员虽然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但现场未按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火灾风险,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
经调查,承揽该装修工程的袁某在组织施工人员使用明火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鹤城区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消防各项法律法规,注重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
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温馨提示: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需落实“六必须” 、“十禁止”。即:
六必须: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十禁止:禁止无证/人证不符作业;禁止未经审批动火;禁止系统未隔离作业;禁止未清除易燃物作业;禁止未检测分析动火;禁止无监护人员作业;禁止营业期间违规动火;禁止使用不合格器具;禁止未培训上岗作业;禁止伪造作业记录。
(一审 刘皆妤;二审 杨晓军;三审 彭银梅)
来源:鹤城融媒
作者:王佳慧
编辑:小布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