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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制销假冒进口化妆品牟利,侵权人获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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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能够为商标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商标知名度越高,带来的经济利益越大。这正是知名品牌商标频频成为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对象的主要原因。近日,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伪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案,判处被告人何某娟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1年12月以来,何某娟通过手机下单、网络快递等方式低价购入明知是来源不明的迪奥、爱马仕、兰蔻、SK-II等品牌的香水、口红、面膜等进口化妆品,在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指使员工使用机器自行张贴中文标签并通过机器打印、设定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打印产品条码后,冒充正牌进口化妆品,通过快递等方式发往其所实际控制的位于怀化、株洲、永州等多地的化妆品门店,按照相关化妆品正品专柜七折至八折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经查,何某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3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商标能够为商标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商标知名度越高,带来的经济利益越大。在市场上,不乏有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更有甚者心存侥幸,认为售卖盗版被发现,无非破财消灾,赔偿了事。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该案中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商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严重违反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然触犯刑法。

鹤城法院依法予以严惩,斩断违法假冒制销产业链,引导社会尊重知识产权,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康发展。以此案例,告诫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一审 杨立群;二审 杨晓军;三审 杨文彬)

来源:鹤城融媒

作者:欧阳宁珂、张旭

编辑:刘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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