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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怀政发〔200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鹤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统一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范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投劳投工为主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 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 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法定情形或特殊情况申请邀请招标的,须由区发改局报区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核准。其中因技术原因申请邀请招标的,区发改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邀请招标,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批准。

  第十八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须经区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 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三)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七)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编制招标文件;

  (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 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 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 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 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 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 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中随机抽取;

  (三)组织招投标监委会委员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监委库由区监察局会同区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建,成员由纪检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组成。

  (四) 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依法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必须在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怀化市政府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媒体、范围和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

编辑:申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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